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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智能手机的开发,相应出现了适用智能手机使用的各种应用软件,其不仅可以在电脑系统上使用,同时也可以在智能移动端上使用。腾讯公司继QQ聊天工具之后又相应开发了微信软件。微信软件以聊天功能为主同时伴随着其他附属功能,“朋友圈”便是其中之一。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微信软件的广泛应用,其功能不再被动的仅限于开发者给出的选项,而是被微信注册者或使用者“开发”出了新的用途——在微信朋友圈中售卖商品。使用微信进行的购物有多种,比如,微信公众号购物、“发现”功能下的购物,这两种购物是通过网页链接跳转至第三方购物平台进行的购物,不是真正使用微信本身进行的购物,真正的微信购物是指微信朋友圈购物。由于微信本身并非以购物功能为主导,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使用微信朋友圈进行购物时,缺乏相应的交易流程技术支持,比如,一方面没有如其它专门性购物网站的固定的合同文本,另一方面,在出现可退款理由时,无“申请退款”的电子功能,同时由于网络交易的非面对面性,导致在实际交易中,容易出现合同主体不明确、内容不明晰的问题。本文就此展开讨论,以明确微信购物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保障合同的顺利进行。本文首先,从微信购物合同的含义和问题出发,阐释什么是微信购物合同和微信购物合同存在的问题。关于微信购物合同的含义,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在内涵上,微信购物仅指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的购物;在外延上,微信购物合同不同于传统合同和电子合同。其次,从微信购物合同的主体——买卖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主体——微信平台出发,阐释微信购物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的资格、注册者与使用者不为同一人时的主体身份确认和微信平台在交易中的地位。关于微信购物合同的主体问题,微信购物作为民事活动的一部分,微信购物合同的主体符合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要求,即在主体方面没有特殊的限制,相对于商事主体来说比较广泛。对于微信购物合同的身份,包括微信注册者和微信使用者,在不同交易情况下微信购物合同的主体不同。再次,从微信购物的特点出发,阐释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和微信平台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关于微信购物合同的特殊权利问题,根据微信购物合同的特点,买方的特殊权利包括:信息举报权、凭证索取权、拒绝收货权。卖方的特殊权利包括:信息获取权;拒绝赔付权;赔偿追索权。微信平台在交易中的特殊权利包括:强制删除权;信息审查权;交易监控权。关于微信购物合同的特殊义务问题,根据微信购物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实际交易流程和交易习惯。买方的特殊义务包括:截图告知义务;发图确认义务。卖方的特殊义务包括:物流通知义务;原因回复义务;强制退款义务;宣传询问义务。微信平台在交易中的特殊义务包括:及时处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最后,根据上述问题的分析和探讨提出了相应的针对微信购物合同相关主体行为的思考。在规范微信购物合同相关主体的行为方面,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和微信平台的规范。对于当事人来说,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中、后要约束自己的行为以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微信平台方面,需要设置严密的安全信息、注册实名制、严禁微信号转让以及对微信平台加强监督。通过对微信购物合同的主体和内容进行探讨和分析,不仅有利于解决微信购物合同中的一些问题,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