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种混合经济体制。在混合体制中,政府不再扮演单纯的“守夜人”或“全能计划者”的角色,而是通过对经济活动的积极参与和干预,不同程度地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制便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常见方式。 市场失灵的广泛存在,为规制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众所周知,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需要极其严格的前提条件,而这些前提在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因为,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是广泛存在的,市场总是不完全的:外部性、公共物品、非价值物品的存在意味着自由竞争市场机制有低效的一面:自然垄断领域的客观存在也对自由竞争机制提出了挑战。同时,公地悲剧理论、善治理论以及制度经济学等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政府微观规制行为的合理性。所以,尽管许多经济学家认为规制只不过是一种次优的制度安排,但规制还是现实地存在着,甚至是广泛地存在着。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政府行使微观规制职能以弥补市场不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已经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一起,共同构成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政府通过一定的政策和措施,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以影响企业的经济决策: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对行业的市场准入、价格、产量、质量、环保标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明确规定它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虽然从1979年开始算起,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经经历了26年了,但我国市场经济率还仅仅50%左右,根据西方经济理论,我国属于接近“准市场经济”阶段。因此研究政府微观规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