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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诉讼能够促进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和完善,为公民实现知情权提供司法保障。2004年董铭状告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信息不公开一案拉开了中国大陆信息公开诉讼的序幕。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必将有更多的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信息公开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具有独特的法学特征和特殊的诉讼规则。 信息公开诉讼以公民知情权为请求权的基础。在诉讼目标方面,区别于以撤销诉讼为核心的传统行政诉讼,信息公开诉讼目标带有给付性。既有益于对信息公开请求人权益的保护,又适应了现代给付行政时代的需要。传统的行政诉讼有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分,然而信息公开诉讼打破了这种分界。典型的信息公开诉讼有两类:一类是关涉原告自身利益,以保护公民个人主观权利为目的的主观诉讼,另一类则是以保护社会大众的知情权为最终目的,为了维持客观公法秩序而进行的客观诉讼。 鉴于信息公开诉讼兼具主客观诉讼的性质,传统行政诉讼中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在信息公开诉讼中并不当然适用,建议适当放宽原告的资格限制。而被告应为“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审理规则上,信息公开诉讼要求进行不公开审查、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此外,作为信息公开诉讼的配套机制,预先禁止诉讼和信息公开委员会申诉机制也应得到重视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