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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就是用于解决提单纠纷管辖权问题的条款,主要包括管辖权条款和仲裁条款两种。提单争议解决条款在理论上是圈际私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是解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争议解决条款具有附属性和独立性、在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流转性以及效力的不确定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司法实践对其有不同的态度。虽然提单中争议解决条款通常与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规定在一起,但争议解决条款不等同于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更不同于提单的首要条款。 提单的管辖权条款不仅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重要影响,而且据此确定争议中的程序性问题所适用的准据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允许提单中约定管辖权条款,但对管辖权条款有一定的限制。对于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多数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倾向于否认其效力,理由主要是:管辖权条款是格式条款;有降低或可能降低承运人责任的嫌疑;不方便诉讼;对等原则等。 一个有效的仲裁条款必须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并且要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租约项下的提单要并入租约的仲裁条款必然涉及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并入、并入后提单受让人是否就是该仲裁条款的当事人、语言调整以及仲裁条款能否对抗扣船“诉物”等问题。 相对于提单的管辖权条款而言,仲裁条款更易于有效地成立,其法律制度在国际范围内的统一化程度更高。仲裁还有速度快、尊重当事人意愿、灵活、公正、保密、易于得到国际承认和执行等优势,因此许多学者著文建议我国的航运公司应当在其提单中印制仲裁条款。但笔者认为,仲裁虽然有诸多优势,但也有其缺陷,如争议涉及多方当事人时无法使用第三人制度;而诉讼作为一种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也有其优势,如程序完备,能从程序上保证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具有强制性.不仅能强制执行裁决文书,而且能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阻碍诉讼进行、破坏诉讼程序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有权予以惩罚。因此,船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业务、不同的当事人,在提单上印制不同的争议解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