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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的全球扩散和国家政权的向下渗透是理解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变迁的基本背景。然而,对于乡村社会来说,作为外来力量的现代性因子的进入意味着维系传统秩序的一套自洽的权威系统被打破,如何构建新的秩序、实现新的平衡,是近代以来中国知识分子探讨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近代以来乡村社会所面临的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围绕这一问题形成了两种脉络的解释:一是贯穿近代以来乡村社会改造实践的法律下乡,即企图用现代的法治秩序取代传统的那套秩序结构,简称“下乡派”;一是以费孝通为代表的反思型知识分子所主张的乡土中国和乡土重建,即强调传统乡土秩序的合法性和内在逻辑的自洽性,重建乡村秩序需要的不是盲目的移植外来的法律,而是乡土社会秩序本身的重建,简称“乡土派”。
这种争论背后实际上涉及到了一个非常深刻的知识论问题,即现代主义与相对主义;同时,也涉及到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体主义、法律现代主义与法律相对主义、理性秩序与自发秩序等法律社会学的深层问题。这种二元的对立长期困扰着法学知识界和法治实践界。因为从学理上来看,二者都是自圆其说,各有千秋;而在实践中,选择任何一种作为理论指导都会面临着另一种理论所攻击的种种缺陷。关于中国乡村秩序重建路径中的“下乡派”和“乡土派”就面临着这一困境。按照布迪厄所倡导的实践社会学观点,任何在观念上纠缠不清的二元对立,如果转换思维方式,在实践中去寻求解答的话,往往都会有新的认识;按照郑杭生所倡导的社会互构论和实践结构论的观点,任何企图消除哲学上二元对立的努力都是徒劳的,但是通过用二维视野而不是单极思维对实践主体和实践过程进行双侧分析,把握其内在的互构理路,是可以超越二元对立困境的。因此,我们将从一个普通村庄的日常纠纷及其解决实践来考察传统与现代、地方性与现代性、形式主义与实体主义、国家与社会等经典理论问题,进而探讨乡村社会的结构性变迁和秩序重建这一时代性问题。
纠纷为我们把握整个乡村社会提供了一个窗口。在大部分时间中,乡村社会是平静的,而当纠纷发生时,这种平静被打破了,乡村社会的结构性隐秘就可能显露出来,为我们的观察提供契机。同样,作为村庄生活的一部分,也只有在完整的村庄生活“场域”中,才能实现对纠纷的透彻理解。通过纠纷来理解村庄的结构与变迁和通过村庄来理解纠纷逻辑与机制是我们展开研究的基本思路。于是,本文的问题就细化为两个方面:第一,当前的乡村究竟发生了哪些结构性变化?其性质是什么?第二,当前乡村社会的性质和变迁对于农村纠纷的类型、产生逻辑、解决机制有着什么样的意义?反过来,又如何从当前农村的纠纷中解读当前乡村的性质和变迁。
本文的分析表明,百年社会转型的慢变量积聚到二十一世纪初的今天,使得乡村社会正在发生着一系列“大转型”式的结构性巨变,我们称之为乡村社会实践的结构性巨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随着城乡二元体制的松动和市场化的渗透,农村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历史性的从土地上解放了出来,农民的家庭收入也不再主要从土地里取得。第二,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农村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表现为家庭权力结构的变迁、家庭形态的变迁、家的意义的变迁等方面。第三,随着小家庭经济单位地位的巩固、农业技术的提高以及电视等现代传播方式的普及,人们之间的互动越来越少,村庄的公共空间越来越萎缩,这使得村庄作为文化共同体和情感共同体的角色越来越趋于式微。第四,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以及村民自治、取消农业税等政策的实行,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伴随着传统社会宗族力量和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力量在农村社会的相继衰落,村庄的凝聚力大大减弱;而且在这一过程当中,村级政权的地位和角色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从过去单纯的对“上”负责到现在要在“上”、“下”之间小心翼翼的走钢丝,从过去拥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到现在常常连自身运转难以维持。第五,最为根本的变化来自于人们价值观念和信仰系统的变化,理性化是这一变化的核心,香火观念、家族观念等传统的意义系统都逐渐式微、用韦伯的话来说就是逐渐被“祛魅”,人与人、人与集体,甚至家庭内部成员之间都越来越多的弥散着理性算计的氛围,传统乡土社会那种安静祥和、互帮互助、温情脉脉、亲如一家的氛围渐渐淡化了,在疯狂为利益忙碌之后,人们很难找到生活的意义究竟在哪里。
这些巨大的变化催生了一个确实与传统乡村社会有着很大不同的社会形态。甚至可以说当今中国的乡村社会面临着“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一个暂新的现代社会已然出现在我们面前了呢?实地调查的材料表明,目前做出这一判断还为时过早。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面子机制、舆论压力等依然对大多数村民发挥作用,年轻农民“候鸟式”的在城乡流动经历并没有将他们骨子里的乡土观念洗刷殆尽,农村依然是他们多数人的最终归属。本文用“新乡土社会”这一概念来概括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型态。
在这种社会形态中,纠纷的类型及变化趋势、纠纷的发生机制都具有独特的逻辑。如赡养等家庭内部的纠纷、宅基地等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纠纷都明显增加了,而邻里之间的交往性纠纷则明显减少了,这反映了农村人际关系的理性化、熟人社会陌生化、利益多元分化、意义系统混乱化等乡村变迁趋势。同样,这些变迁在纠纷化解方面也有明显体现。如调解在纠纷化解中的效力越来越低,骂街、打架等传统的自力救济方式也越来越少地被采用,遇到纠纷人们更多的是忍耐。同样有意思的是,近年来,诉讼呈现上升趋势,似乎表明人们越来越热衷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但这并不表明人们对法律信任的增加。反而,农民对法律的普遍态度是将其等同于“托人儿”、“送礼”,法律手段往往只不过是他们不得以的选择。
当今中国乡村纠纷解决和秩序重建的困境正在于:传统民间权威的合法性已渐趋式微,如就纠纷调解来说,家族权威、社会权威、半官方的村委会权威都在衰落,越来越难以胜任纠纷的化解和秩序的恢复。这使得农村对公共权威具有了空前的需求,然而,当他们诉求于法律(诉讼)或行政机构(上访)时,也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也就是说当前的公共权威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农村对其的需求。这表明,与传统乡土社会不同,新乡土社会不再单纯是一个“无讼”的社会,其对于法律具有了一定程度的亲和性,农民对法律的需求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但同样不能将这种亲和性绝对化,主张大规模的“迎法下乡”或“引法入乡”。我们的分析表明,在当前的新乡土社会中,法律与乡村的亲和性与离散性是并存的。
正因如此,本文提出未来乡村纠纷解决和秩序重建上的双向模式,即需要在两个面向上下功夫:一是构建适合农村的公共权威系统,特别是法律系统。从现代性的长波进程来看,法律下乡是必然的趋势,或者说是乡村秩序的“宿命”,任何企图构筑起传统秩序堡垒抵御现代法律的入侵可能都是乌托邦。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不是要不要抵挡现代法律,而是要如何实现现代法律与传统秩序的有效融合,减少二者的抵牾。第二,重建民间的权威系统,特别是民间调解系统。中国乡土社会固有的一些制度资源背后定有文化传统的支撑,如民间调解。从本土社会转型的特殊脉动来看,我们无需抛弃这些优势,而是要考虑如何在新的条件下重新激活他们。总之,一句话,我们要致力于探寻中国自身的现代性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