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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的“亚文化群体’’中,变性人似乎更加独特。他们人数极少,往往“隐藏”得很好,表面上过着和别人一样的正常生活。但他们每一次在公众视野中的出现都会引起轩然大波,因为他们亮明身份之日,也往往是终于忍受不住“灵魂”与“肉体’’分裂的痛苦而找到医生要求做变性手术之时。媒体的报道似乎客观、公允,但只要变性人暴露“身份”,其周围人对他(她)的猜疑、议论、排斥以及由此形成的压力却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说,变性人在变性手术之前经受的是“灵魂”与“肉体”分裂的痛苦,而变性手术之后,经受的则是被“改造”过的性别角色与社会主流文化冲突所引起的痛苦。
一般而言,法律只能对现有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虽然社会现象、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但是法律基于稳定性和权威性以及修改程序的法定严格性不可能非常迅速地做出响应。滞后性和被动性使得法律对于一些新生事物有心无力。而“变性手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通过媒体的宣传逐渐被人们知晓后,由于医学技术的发展实际上已经走在法律规范的前头,对于“变性”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因此,变性人的悲惨境遇走入人们视野的同时,“性别自主决定权”有无的争论已愈演愈烈。
本文拟以变性人法律上之地位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变性人性别自主决定权之内涵与发展。从变性手术后之法律身份变更、结婚、离婚、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监护,性别平等、教育平等、工作平等等法律议题入手加以分析,并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参考其它各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比照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相关法律保障措施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