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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员额检察官入额的完成,员额制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定岗到位,我国的检察权开始了新的运行模式。在办案模式上,旧有的“检察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三级审批办案模式转变为独立的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模式。在J省,从2016年7月到2017年7月,经过近一年的推进,J省检察机关新的办案模式开始全面运行。但是,新的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模式因为涉及到办案理念转变、权力重新分配、职责重新分工与配合、司法责任主体转移等诸多因素,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如何,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对J省X市检察机关的新的员额检察官办案模式的社会调查显示,检察机关推行员额制改革之后,新的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模式正在开始运转,以员额制检察官为主体的员额制检察官办案组织在在独立办案方面取得一定实效,但运转中出现的问题也非常多。与员额检察官办案模式配套的随机分案模式在固有的平均分案以及科长分案的原有理念影响下,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员额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障碍。当员额检察官遇到疑难案件需要请示上级或呈报检察委员会时,检察委员会的行政化仍过于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人员办案的独立性。司法责任制与豁免流于形式,司法实务中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且检察机关奖惩机制不够完善,影响了检察官办案效率和办案积极性,没有完全实现司法改革的初衷。切实落实新的随机分案模式,改善旧有的分案、接案的思维,优化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分类管理制度,坚决落实去三级审批、去行政化,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检察人员的奖惩机制,是改善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模式现状的可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