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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章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通过借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本文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概念。其次,进一步探讨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意义,从法律层面和经济层面来阐述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对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意义。最后针对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问题展开讨论。问题主要有二,一是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有人认为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是著作权侵权行为,但也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合理使用;二是禁止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条款的效力,有人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该条款是有效的,也有人认为该条款违背了社会公共政策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本文第二章主要就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法律性质及合法范围展开讨论。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从国内和国外两个角度出发。国内角度主要落脚在商业秘密规则和《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明确把反向工程列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和例外。而《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则并不清晰,通过运用权利限制与例外三步检验法进行分析,本文最终确定了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存在合法的可能性,尤其是出于商业目的的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也存在合法的可能性,并就其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及合法范围进行了探讨。本文第三章主要就禁止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条款的效力展开讨论。讨论主要往三个方面深化。第一个是合同法的方面,虽然从合同法的一般生效要件来说,禁止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条款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特殊效力要件,该条款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仍然有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与之相关的要件主要包括是否与社会公共政策相悖,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过接下去的判断就需要进一步结合《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规则的规定进行分析。第二个方面是著作权法的角度,其重点在于分析合理使用的性质,以及合理使用能否被当事人合意排除。通过对国外案例和学说的分析,本文得出结论,合理使用无法被当事人合意排除,因此如果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构成合理使用,则不能被合同排除。第三个方面是商业秘密规则的角度,其重点在于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这一侵权抗辩事由能否被合意排除。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对比研究,本文得出结论,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当事人具有排除该抗辩的自由这一点并不是我国立法者的疏忽,而是有意为之。即就商业秘密规则而言,当事人不能合意排除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最后一章主要依据前文的讨论,提出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改进完善的建议。第一条建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将反向工程抗辩正式纳入,《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应当明确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合法的可能性,并且协调好两个部门法的规定,防止它们相互冲突。第二条建议是借鉴欧盟和美国的模式,明确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合法所需满足的条件,同时应当扩大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范围,突破欧美模式的局限。第三条是明确禁止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条款的效力,即如果禁止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条款禁止构成合理使用或者符合商业秘密保护例外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