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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工智能已经发展到可以自主学习和收集资料的程度,并可以通过自主学习和收集的成果生成相关的内容。新时代的人工智能已经突破了传统机器人纯粹的工具效用,作为文学艺术领域一个特殊的角色走进了大众视野,但与此同时也引起了学界对于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上相关问题的争议。作者以探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方案为目的,将本文分为提出问题、理论障碍、域外经验、权利归属以及保护方案五个部分。首先,在第一部分中根据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以及国内学者对于人工智能相关难题的研究成果,提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成立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如何归属以及如何对其进行保护三个问题。随后,第二部分探讨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理论障碍。由于《著作权法》订立较早,立法者无法预见科技发展后是否会对原有的著作权法格局带来改变,所以其中并没有提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如何定性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另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存疑、人工智能本身无法作为著作权主体,导致对其保护的态度和方式一直不明朗。其次,第三部分着墨于考察域外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以及保护路径的经验,选取了美国、欧盟以及日本作为参考借鉴的对象,从其政策导向以及实践经验分析各国在人工智能难题上的态度。再次,第四部分在分析国内学界的观点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如何归属。由于人工智能归根究底只是由人类经过编程设计得来的高科技产物,其不具有成为著作权法上主体的资格,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人,根据著作权法上鼓励作者创作以及经济上激励投资的作用,在归属创制者、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与人工智能本身几种方案中,择归属所有者为最优方案。最后,本文在第五部分探讨了最符合我国国情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方案,基于立法的滞后性,不必急于设立新法对其进行专门保护,而应当尝试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并参考类似商标的注册模式对是否赋予保护进行判断,在保护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要过于抬高保护的门槛,以防出现人工智能“作品”泛滥以及浪费法律保护资源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