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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是属于对公民财产权暂时限制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在我国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其制度本身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1989年《行政诉讼法》将其纳入到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在我国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以及行政诉讼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契合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理论研究上也有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争议。《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和人民法院在诉讼实践中的努力很大程度上使得查封扣押越来越规范,故而本文在考察查封扣押的制度变迁中提出:虽然立法早已规定查封扣押的行政行为性质,但在制度构建和实践中,查封扣押的性质有从事实行为向行政行为转变的轨迹。然过多强调查封扣押的行政行为性质会导致我们忽视查封扣押作为一项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其本身所具有的暂时性质。这是本论文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理论基础在于财产权的限制理论和“警察权力”理论。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在其合法的权限范围内采用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对公民的财产以及人身予以限制或管制,这体现了国家主权的内在属性和法的强制性。故而在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危害发生或危险控制等需求,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对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属于对人民财产的行政法限制。但查封扣押毕竟强制色彩浓重,需遵守一定的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强制法》以及赋予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权限的各单行法律皆属查封扣押的法律规范基础,行政机关需遵守此类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这是本论文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论文第三、四部分写查封扣押的制度内涵和查封扣押的制度实践。查封扣押的主要内容包括查封扣押的设定和实施、查封扣押的方式和期限、查封扣押的后续处理。其中特别注意的是查封扣押的期限,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为30天,这是一个除斥期间,查封扣押期的经过,查封扣押的财物必须解除或者作出处理决定。期限作为查封扣押的内容,期限的存在体现了查封扣押是一项暂时性的控制措施。在有关查封扣押的实践中,笔者分为执法实践和诉讼实践两个方面对查封扣押的实践考察。在执法实践中,对查封扣押最为病垢的问题是其执法中的“乱、滥、软”三者;而在诉讼实践中,诉讼对查封扣押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文章最后一部分是对查封扣押的审视,我国过于强调查封扣押的行政行为性质,从而忽视了查封扣押作为一项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所本身具有的暂时性。这在制度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实践中,都或多或少存在忽视作为查封扣押重要内容的期限问题:立法在查封扣押期限外规定检验检测等期间;执法在实际查封扣押中出现超期查封扣押的老问题;诉讼在司法过程中忽视对查封扣押期限的审查。这些都是我们在今后的制度完善过程中需要考量的问题,本文则不作具体完善建议,本文只立足于具体制度实际,考察查封扣押的制度变迁、制度基础、制度内容和制度实践,希望可以让人们加深作为一项具体行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的理解。另外,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行政强制的研究方向应该走向对各具体行政强制制度的精细化研究,本文则是在此方向指导之下做的一个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