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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停车位,是服务于全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设施。停车位法律制度的设计应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需求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否则,势必会造成一系列问题,如造成住宅小区业主使用停车位紧张,停车位价格高涨;造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困难,给住宅小区治安带来消极影响。这些都会给全体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影响到小区业主的生活质量。因此,如何在开发商利益、住宅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机制成为重中之重。住宅小区停车位法律问题研究在鼓励开发原则、国家强制力适当干预原则、向弱者倾斜原则前提下,研究停车位法律问题,以期为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建设、登记、流转提供参考。本文除绪言外,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构成以及停车位的性质和权利归属的前提下,提出: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在此基础上,提出住宅小区停车位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是解决如何保证停车位权属落到实处,进而引出停车位类型化问题、是否赋予开发商修建停车位的法定义务,停车位的登记与流转等四个问题,为下文做铺垫。第二部分探讨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类型化问题,提出:停车位应予以类型化,实行分类规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将我国停车位分为法定停车位、自行增设停车位和公共事业停车位三种。第三部分分析是否应赋予开发商修建停车位的法定义务问题,提出:应该赋予开发商修建停车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为确保开发商履行修建停车位的法定义务,具体规定开发商修建停车位的数量,可拟定在一户一停车位。第四部分探讨停车位的登记法律问题,提出:为明确产权,应完善停车位登记问题。一是要明确记载开发商所修建的停车位属于何种类型的停车位;二是要对不同的停车位颁发不同的权利证书;三是要明确记载哪种停车位属于公共停车位。第五部分探讨停车位的流转法律问题,提出:在将停车位区分为法定停车位、自行增设停车位和公共事业停车位的前提下,规定法定停车位的流转限制在业主之间,不得转让给第三人;自行增设的停车位,开发商可以自由转让;公共事业停车位,不允许任何转让,而且也不允许任何车辆占用公共事业停车位。当然,还应规定,停车位所有权须办理产权证书,流转时须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