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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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尤其是医学和遗传学的突破性的进步,使得人类长期以来繁衍生息所遵循的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受到了冲击。人工生殖方式的产生改变了传统的观念,与之相伴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也应运而生。从而,以自然生殖方式为基础的现行立法也受到了挑战,我国目前还没有直接关于人工授精的法律规定,在这个领域我国立法还存在着相当大的空白,对于那些以人工生殖方式出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应当给与他们怎样的立法保护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如何面对社会进步所产生的新问题,来调整我们的立法与之相适应,保护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切身利益,使他们的权利义务能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已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通过个案分析、价值分析、文献检索等方法对广州市张强与刘梅因其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后产生的抚养费用纠纷一案以及人工授精的概念、种类、由此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问题进行分析。本文第一章对张强与刘梅因其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后产生的抚养费用纠纷一案进行了回顾,本案前后经历了两次判决,而两个判决的内容截然相反,由此可见此案件的案情复杂以及相关法律的空白。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强、刘梅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小敏是否和丈夫张强具有亲子关系。第二章是由此案引发的思考,自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91)民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指出:“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来,我国再没有相关立法对此作出规定,以此复函最为处理人工授精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依据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是必要的,也是一个迫切的立法需求。在这一章里我对此案件进行反思,对人工授精的概念、发展以及种类进行研析,并在下一章里对各种人工授精的类型以及相对应的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为宗旨和原则,提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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