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议庭制度改革研究——以群体决策理论的视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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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制度是人民法院由多人组成、共同审判案件的机制,它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是群体决策机制在人民法院的具体应用。合议庭制度是每一轮司法改革中都会涉及的改革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过程中,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实践中,地方法院也尝试了“大合议制”、“专业化合议庭”等积极的改革探索。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合议庭制度“合而不议”,权责不清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改革的效果和当初的理想还有一定的距离。究其原因,是因为合议庭制度不是一个单一的制度问题,需要多项配套措施形成合力方能达到改革目标。本轮的司法改革正是遵循这一司法规律,将合议庭制度改革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组成部分统筹推进,使得合议庭制度的完善出现新的气象和契机。  早期关于合议庭制度改革研究,大多是在司法制度层面上的探索,比如论证合议制度与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处理、如何完善合议制的评议制度等。在21世纪的今天,交叉学科方兴未艾,大数据的应用席卷全球,“智慧法院”建设悄然兴起。笔者认为,通过群体决策理论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合议庭制度的改革提供新的思路。目前,学术界已有的运用群体决策理论分析我国合议庭制度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只是从群体决策的例如心理因素某个方面对合议庭研究,提出的具体对策与当前的司法改革举措联系不太紧密,在司法实务中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以群体决策理论作为分析角度和基础脉络,结合我国改革中司法责任制、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审判委员会改革、审判管理等实际情况,旨在解决合议庭制度中如何平衡合议庭与独任制的关系、提高合议庭评议的科学性、提升合议庭成员责任心等问题,期待为完善合议庭制度改革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论文主要围绕以下五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论述了群体决策理论研究合议庭制度改革的理论前提。具体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提出群体决策理论的评介;二是指出合议庭制度本质是群体决策;三是从群体决策的优势分析合议庭制度的科学性;四是从群体决策的局限性分析合议庭适用范围;五是群体决策视角研究合议庭制度的前提。  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基础上,进一步从群体决策的有效程度分析合议庭制度运行的影响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发挥群体决策的有利因素积极保障合议庭制度运行;二是群体决策的群体盲思、少数控制、责任不清等不利因素消极阻碍合议庭制度运行。  第三部分从群体决策的简单多数规则出发,分析合议庭科学组成。具体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分析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二是分析合议庭人员条件(包括选任原则、组成模式);三是科学发挥主审法官的作用,提出主审法官组织合议不必然导致决策行政化。  第四部分借鉴群体决策方法和智能系统为改革我国合议庭制度提出具体途径。提出了群体决策理论中的头脑风暴法、委托求解法、逐步形成群体意见法、特尔菲法、引入多智能群体决策系统在合议庭制度中的应用。  第五部分在全文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并展望合议庭制度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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