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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兴起和发展,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参与其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正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由贸易区也于2010年正式建立。随着自贸区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如何解决由所得税税收差异所造成的阻碍资本、人力等资源在自贸区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问题,如何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国的所得税进行协调,便成为自贸区下一步发展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所得税协调的理论问题,现状以及欧盟相关经验,以便为中国和东盟的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建立提出解决建议。文章综合采用了比较研究、历史主义等多种研究方法,为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所得税协调,通过比较各国的所得税方面的差异,以便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除了前言和结束语,本文基本上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所得税协调的一般问题。通过对所得税协调内涵和背景的介绍,引出所得税协调所关系的税负公平问题,其中包括国际重复征税、恶性税收竞争和税收歧视问题,最后分析所得税协调上选择法律机制的原因以及需要构建和注意如模式选择、组织机构和税收管辖权协调等内容。文章的第二部分分析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的现状与问题。通过概括介绍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的现状,同时从公司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出发,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各国的所得税的现状进行比较和分析,最后分析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问题,既有宏观上国家主权、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造成的苦难,也有具体的缺乏组织、法律渊源等保障的困难。文章的第三部分着重阐述了欧盟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方面的经验和启示。在对欧盟所得税协调的发展历程的阐述基础上,从相关指令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来分析欧盟在所得税协调中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和已取得的成果重点介绍欧盟现有的所得税协调机制,并提出了欧盟所得税协调的所存在的问题与启示。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是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构建。在分析中国-东盟自贸区构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后,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对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构建提出建议,宏观层面包括了模式选择、基本原则、法律渊源、组织层面的建议,通过制定法律和建立组织机构等为自贸区的所得税协调提供良好保障,而微观层面则是对中国-东盟自贸区所得税协调法律机制的构建在税收管辖权、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具体协调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