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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惩治受贿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体系。该体系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过去以受贿、索贿数额来确定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理念,另一方面则是“数额”相比其他非数额情节更便于划分等级从而与量刑挂钩,方便司法实践操作。由于该量刑体系过度强调数额情节的作用,忽视了其他非数额情节在受贿罪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导致在受贿罪定罪量刑过程中出现量刑不均、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确立了“数额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逐渐改变传统“以数额为中心”的观念与思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多次受贿等影响受贿罪定罪或法定刑升格的八种情节,强化了非数额情节的可适用性。但同时也暴露出强化情节作用中突破不足的尴尬局面。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论述数额与情节的关系,以及如何准确发挥非数额情节在受贿罪中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做到准确量刑。文章第一部分为情节的概述。通过对情节概念的剖析以及情节与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构成等概念的比较准确把握情节的内涵。其次,对犯罪情节做出定罪情节、量刑情节的分类,以强化对情节的理解与运用。其次是数额与情节关系分析。通过二者概念的分析,以及刑法其他罪名中数额与情节关系的表述,明确受贿罪中情节包含数额,数额仅为一种特殊情节,在受贿罪定罪量刑中发挥较大的作用。文章第二部分为我国现代受贿罪的立法进程梳理。通过不同时期对受贿罪的规定探究每个时期对受贿罪的认识,把握我国“以数额为中心”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模式产生的原因。文章第三部分为《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分析,肯定其确立的数额加情节标准对改变传统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模式的重要作用,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文章第四部分重点介绍应如何准确发挥情节在受贿罪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强化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可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