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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公务员和各级领导干部是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事务的公仆。由此可见,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对广大人民负责,其工作也要受人民监督。责任是行政权的核心,我国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并有严密的程序作保证。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确保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在我国行政生态环境中,从2003年“非典”时期引起的“问责风暴”,到重庆、长沙等各地层出不穷的问责规范,再到政府工作报告中予以的肯定,行政问责经历了由“风暴”到“制度”层面的高效率,而其焦点对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更是发人深思。任何一项制度都要经历孕育、发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行政问责制在中国落地生根需要内涵的明晰、多角度的内容分析、运行的规范、制度的配套以及行政生态环境的建设。中国已经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渐渐将行政管理体制纳入了议事日程,建设资源节约型政府已然成为时代的呼唤。本文运用了规范分析法对我国行政问责进行了研究,从解读行政问责概念和梳理行政实践中及学术界关于行政问责的定义着手,力求理清行政问责的内涵,初步探析行政问责成本效益的含义,对行政问责成本效益分析研究的含义及思路有所探寻。在此基础上,分析当前我国行政问责的现状,指出对行政问责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研究的现实意义,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利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研究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有效途径,期盼本文的研究能够为行政问责研究开拓新的视角,推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促进我国资源节约型责任政府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