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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交通肇事犯罪十分严重,为有效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包括司法解释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目前已日臻完善。尽管如此,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结合犯罪构成理论及刑法的相关理论进行论述,分析交通肇事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和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性质及非道路交通事故、单方事故、自首的认定等争议问题。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具体论述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相关问题。在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包括参与交通活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乘人员和行人,也包括实施了交通违章行为并因此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非交通参与者;在客体方面:其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安全,具体而言,是与交通运输有关的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对主观过失的判断应合理借鉴过失犯罪理论中的危险分配原则和信赖原则;在客观方面要求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以及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二章对该罪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分析。一是对共同过失犯罪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其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进行了剖析;二是对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进行了剖析;三是得出交通肇事罪不应存在共同犯罪的结论。第三章就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关的三个方面内容进行具体分析。一是阐述和分析了逃逸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二是分析了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属于情节加重犯;三是阐述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不能成立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包括交通肇事同种数罪。第四章主要研究与交通肇事罪认定有关的四个其他问题。一是关于非道路交通事故问题的认定。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二是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认为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应适用于该罪。即便行为人在事故逃逸后又投案的,符合自首条件的应认定为自首,在依其逃逸行为及逃逸所造成危害后果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是关于单方事故能否构成该罪的问题。认为单方事故不应构成本罪。四是关于《解释》第2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的争议及剖析。认为该项规定不合法,有损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尽管完善的交通立法并不等于良好的交通环境,但无可否认,立法的完善对于建立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鉴于当前我国道路交通立法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之处,亟待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