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它是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的一种犯罪,在现实社会中十分常见。自该罪设立以来,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罪的争议很大,二者在认识上的分歧和疑点有待继续探讨,此外,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如何认定,是否存在自首和共犯,以及到底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还是由司法机关承担等相关内容,仍有深入分析的必要。有鉴于此,本文通过若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典型案例,对实务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如何认定,是否存在自首和共同犯罪,证明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全文一万七千余字,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的基本特点。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点:涉案数额呈激增趋势;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未单独适用;涉嫌数额巨大,判刑较其他贪污腐败案件要轻;共同犯罪频繁出现。第二部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处理中的难点和疑点问题进行分析。重点探讨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结合案例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如何认定,提出在认定巨额财产时应注意的问题;二是在该罪自首问题上,根据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在参考该罪自首的肯定说与否定说观点的基础上,分析该罪同时存在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三是在共同犯罪问题上,通过分析共同犯罪所应具备的条件上,探讨了在实务中该罪存在共同犯罪,特别分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问题。第三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问题分析。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的相关理论为基石,在厘清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两个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得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只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由司法机关来承担。第四部分:结语。用简短的语句对全文的观点加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