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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异议制度是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社会实践中被大量运用,施行以来,为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和统一相关案例的裁判尺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各级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合同解除异议相关规则时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加强对我国合同解除异议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实践困境和理论困惑。该部分采用实证研究法,通过对搜集到的大量相关案例进行整合分析,揭示出“同案不同判”的实践困境,并指出我国合同解除异议制度在适用中的理论困惑,奠定了本文的研究方向。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理论根据。该部分立足于合同解除的涵义与类型,重点对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形成逻辑和价值追求进行检视,以探究我国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运行机理。第三部分剖析了我国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适用规则。该部分首先从异议的内容与方式、异议期间及其法律效果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行使规则;然后对形式审查说和实质审查说两种不同异议期解释学说的利弊进行重点剖析,得出不管采用哪种学说,都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理论矛盾的结论。第四部分反思了我国合同解除异议权的性质和异议期间的设立目的。该部分首先审视了异议权的实体权利属性,指出合同解除异议权不应是一种实体权利,而应是一种归属于合同双方的提起确认之诉的诉权。然后检讨了创设异议期间以实现尽早确定合同关系目的的实效性,指出现行异议期规则的运行并不能实现其预期目的。第五部分探讨了重构我国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最佳方案。该部分试图通过对“要约—承诺之路”、“不异议—承诺之路”、“异议期强行明示之路”三种主要重构方案进行比较和反思,最后探求出“合同双方诉权的相互限制之路”才是重构我国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