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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入世后中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的金融机构将和国际金融机构在同一起跑线上,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国内的金融业也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现有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2007年新《企业破产法》虽然将金融机构纳入其统一适用范围,但其规定仍然十分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远不能满足实践的要求,构建《企业破产法》统领下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已是迫切之需。除引言外,本论文正文共约39000字,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对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实践及立法现状的分析,得出我国现存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存在如下弊端:缺乏必要的法律体系支撑、缺乏相关的保障和风险预警机制。第二部分是构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通过比较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得出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应将秩序和安全作为立法首要价值追求的结论。第三部分是构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一般性问题。包括我国金融机构破产体例和位阶问题。并分析了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应遵循的原则。第四部分是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要件。其实质要件就是金融机构的破产原因;形式要件则主要是对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人的界定问题和法院管辖权的问题。第五部分是金融机构破产的程序问题。包括参与金融机构破产的主体、行政前置程序问题和破产重整程序。第六部分是我国金融机构破产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分为银行储户的利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优先权人的利益保护和跨国破产四个部分。本文采用了实证分析、比较法和归纳总结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了中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和实践现状的基础上,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以金融机构的界定、立法体例和位阶的选择、破产行政与司法程序及参与的组织机构为主要内容,以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基金等为配套制度,提出了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中具体问题的立法设计,以期能为我国金融业的合理竞争和健康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