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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因精神病人离婚而引发的案例,其不仅以民事纠纷的形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也体现为行政诉讼。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梳理,归纳出了实践中精神病人离婚过程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并对其一一进行了剖析。全文除结语外,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宏观角度概述了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涉及精神病人的立法自古有之,主要体现在对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特殊规定上。在讨论精神病人权益保护的问题时,应当重视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的“接轨”,不能一味强调赋权而忽视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固有的缺陷。同时,一些医学角度的问题未必要完全纳入法律框架中理解,否则将加重相关主体的负担,不利于医疗活动的展开,最终损害患者自身的利益。
第二部分罗列了实践中的6个案例,通过分析,文章归纳出了因精神病人离婚而引发的诉讼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首先,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应当如何操作?这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其次,精神病人的离婚标准与普通离婚诉讼有何区别,如何平衡精神病人权益保障与婚姻自由的关系?第三,如何看待行政机关在离婚登记中的作用?下文将围绕这几方面展开讨论。
第三部分讨论了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文章首先肯定了宣告的必要性。法国、德国虽于上世纪取消了单独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但其仍保留了判断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这一过程并仍将司法程序作为制度核心。只有通过法院宣告,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安全并保护被宣告人的利益。其次,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宣告问题上做法极不统一、极不规范。当务之急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对具体行为能力内容加以细化,放宽申请人资格,赋予法官直接启动程序的权力,以期更好发挥宣告制度的作用。
第四部分讨论了监护及代理人制度。精神病人的监护模式可以采用“共同监护”的方法,同时可以考虑设立监护监督人。法国、德国正将监护制度提升到一个非常明显、重要的地位,他们用改良后的监护制度取代了先前单纯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通过公权力直接介入家庭关系的方式,加大了对有关主体的保护力度。而我国虽然不具备直接实施这种“一步到位”做法的条件,但也应当对监护制度的作用加以重视,在现阶段通过使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充分运作的方法,让监护制度进一步发挥作用。
第五部分讨论了离婚标准及相关问题。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中,尤其需要平衡婚姻自由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应当注重贯彻“夫妻间存在相互扶养义务”的原则,注重离婚后相关问题的妥善安排,甚至可以将相关问题的解决作为前提来处理,这将更有利于病人离婚后生活的保障。
第六部分讨论了离婚登记制度的完善问题。离婚登记绝非一般的行政确认,其后果与诉讼离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目前的立法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做法都是:行政机关仅对离婚要件进行形式审查,这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显然是非常不利的。应当建立离婚登记异议制度,同时强化行政机关在登记离婚过程中的职责,从而改变目前离婚登记过于草率的现状。
结语部分对文章内容进行了总结,并交待了本文的写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