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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二战后兴起的一种新兴交易,国内外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研究尚不成熟,在特定的企业破产领域对之进行深入的研究就更为稀少。有鉴于此,本文选择从融资租赁破产这个独特的视角进行研究,运用民法和破产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在查阅大量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结合实践,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对融资租赁中的破产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习和探讨,力图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的方案,以期对我国融资租赁立法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融资租赁破产中的一些基本问题。首先对目前尚无统一定论的融资租赁的概念、法律性质进行了厘清界定,引出了融资租赁不同于其他传统交易模式的特殊性。其次介绍了破产的基本概念和制度,论证了融资租赁破产需要特殊的规则予以调整。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其他国家地区的融资租赁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美国、德国、西班牙、中亚等国家和地区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并且在基本介绍的基础上对这些国家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作了比较研究。本部分意在通过制度比较,发掘相同问题不同的处理机制与价值取向,进而为我国的融资租赁中破产法律制度建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主要是归纳总结我国融资租赁破产中存在并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首先从立法层面,对我国现行融资租赁破产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评析了目前立法的进步与不足。然后从司法实践出发,分别从出租人破产和承租人破产两个方面,探讨了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融资租赁合同遭遇破产产生的法律问题,包括租赁物与破产财产,出租人的破产债权、破产取回权、合同解除权、抵消权等。第四部分旨在制度建构,提出可行性方案,解决现实问题。本部分立足于民法和破产法的基础理论和精神,结合对其他国家关于融资租赁破产法律问题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比较总结,进而对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建议。建议一方面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建立完备储备金制度等其他相关配套机制。双管齐下,结束我国融资租赁破产缺乏管制的混乱局面,引导、规范融资租赁破产正常进行,最终促进融资租赁业务,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