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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家庭的基本架构,是构建社会的重要元素,同样也是人类得以繁衍的基础,兼具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不仅会影响家庭的稳定,而且更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因此,域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在对待离婚这一问题上更为慎重,不仅将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权交给法院,同时又在离婚程序中设置了考虑期,通过延长离婚的办理时间,促进人们理性离婚,实现稳定家庭、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然反观我国却是过度强调保障离婚自由。于2003年删去了离婚审查期,大大缩短了离婚所要支付的时间成本。随后的十几年里,我国离婚率呈现逐年攀升的趋势。近年来,高离婚率下由离婚引发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为降低离婚率,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学者提出在离婚程序中增加离婚冷静期。然而由于离婚冷静期是为了应对近年来我国出现的高离婚率引入我国的一种制度,关于该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近几年而且数量很少,人们对于该制度并不了解。然而我国《民法典草案》的出台,使得离婚冷静期制度为大众所知晓,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离婚冷静期制度遭到了种种质疑。本文认为针对我国的高离婚率,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其设置的必要性。一方面,我国逐年上升的离婚率不仅不利于家庭和谐,而且近年来离婚纠纷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急需要一种制度,降低离婚率,转变现状。另一方面,各地的试点实践也突显了离婚冷静期在降低离婚率上具有良好的效果。本文从我国高离婚率的社会现状、离婚纠纷的特殊性、现行离婚制度的不足等方面阐释我国增设离婚冷静期的必要性。同时针对社会上的质疑之声做出回应,论证我国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降低离婚率是切实可行的,肯定了我国增设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有益成果,进而提出促进我国离婚冷静期完善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以下几点:其一,本文从社会大众对离婚冷静期质疑的角度入手,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与限制离婚自由的区别,否定了该制度的设置会限制离婚自由的论断;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近年来复婚人数上升的原因以及我国试点推行离婚冷静期所取得的成效,论证了我国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可行性。其二,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计上,针对不同离婚制度、离婚人群的不同情况设计了不同的离婚冷静期,并且将死亡婚姻、家庭暴力等不具有挽救可能或者适用冷静期可能会损坏一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婚姻排除在离婚冷静期之外。其三,为了使离婚冷静期能更好地发挥其挽救婚姻的作用,将离婚冷静期与试离婚制度相结合,辅之以夫妻财产与债务的申报制度以及专业咨询、调解制度等一些相关的配套措施,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