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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综合执法的权限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法》中,《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也有关于综合执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1分别规定了授权行政处罚和委托行政处罚,表明实施行政处罚只能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则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当然委托机关仍是名义机关,负责监督受委托机关的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笔者从食品安全综合执法的概念和我国食品安全执法的组织结构入手,展开我国食品安全综合执法的论述。从行政组织法的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综合执法的理论基础,重点对行政机构法定、行政职权法定和行政人员法定的组织法定原则进行分析。引入授权、委托理论对综合执法机构的合法性进行分析。通过对理论的分析以及对我国食品安全综合执法组织制度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综合执法体制出现的问题,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依据不足、机构设置不统一、职权交叉、职权界定不清、执法人员合法性问题等。所以,笔者建议从组织法上解决食品安全综合执法的根本性问题,并完善执法程序和食品监管配套措施,提高食品安全执法的技术水平,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综合执法的组织法治化。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综合执法的组织法理论,首先,阐述了执法和综合执法的概念;其次分析了行政机构法定、职权法定和人员法定的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再次从机构法定、职权法定和人员法定原则方面论述综合执法的组织法原则。 第二部分从食品安全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三个方面叙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综合执法的组织结构。 第三部分主要从食品安全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三方面分析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综合执法组织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对机构设置问题做了多方面阐述:首先,分析出我国食品安全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依据不足;其次,描述了我国各地基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不对口;最后,分析出食品安全综合执法机构和地方政府间存在的矛盾。笔者对综合职权问题的阐述是从综合执法部门与原部门职权、权限下放两方面进行的。笔者还对食品安全综合执法人员的身份地位问题进行了阐述。 第四部分笔者分别对应地从机构、职权、人员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综合执法组织法治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