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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洗钱犯罪等新型犯罪愈来愈变本加厉的时候,刑法对它们的反击也显得格外沉重;但对诸如卖淫、吸毒、赌博等无被害人犯罪行为,刑法则显得分外宽容。风靡全世界刑法领域的非犯罪化思想推动刑法改革向人道化、文明化方向发展。在我国,虽然关于无被害人犯罪的立法源远流长,但是对无被害人犯罪的研究成果稀少。众多学者对这个课题的漠不关心导致无被害人犯罪理论的滞后,这不得不说明我国犯罪学研究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背后还隐藏着些许遗憾。笔者在关于无被害人犯罪的有限资料的基础上,以辨证和实证的理论研究方法作指导,意图对它们进行整合并对无被害人犯罪的定义、特征、种类以及对策进行检讨,重塑无被害人犯罪在犯罪学理论上的地位。本文主体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无被害人犯罪概述,第二章为无被害人犯罪之非犯罪化,第三章为几种具体无被害人犯罪研究。在第一章中,笔者首先考察了中外学者对无被害人犯罪的定义之争,并对这些定义一一评述,认为学者们对无被害人犯罪的定义虽各异,但主要是围绕“当事人间的自愿或合意”、“多发生在成年人之中”、“当事人不愿向执法机关投诉”三个要素来建构的,因此笔者认为无被害人犯罪的定义应该为:基于当事人特别是成年人之间的合意或自愿而为,当事人(通常是事实上的被害人)不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或甘愿受到伤害,但非当事人认为他们受到了伤害,因此没有当事人愿意向司法机关投诉的行为。随后,笔者列举了众多学者对无被害人犯罪的特征的描述,根据定义以及社会的变迁等因素,总结出无被害人犯罪有如下特征:(1)当事人为此类行为是基于自愿或合意;(2)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不确定;(3)此类行为大都违反民众基本的道德感;(4)此类行为多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且无当事人举报,因此难以发现,证据难收集;(5)此类行为犯罪黑数高,且通常具有派生性。自无被害人犯罪概念提出后,最初的范围是比较狭窄的,随着社会和民众价值观念的变迁,无被害人犯罪的内涵不断扩大。且由于无被害人犯罪属于社会越轨行为,这种行为在不同国家或相同国家的不同阶段的发生有着不同的历史原因,呈现不同的性状,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也不同,因此各国学者对无被害人犯罪的种类的认同带有交叉和重合的趋向。笔者从各国学者对无被害人犯罪种类的概括中,遴选出较合理且符合我国国情的无被害人犯罪,即性犯罪方面有通奸、鸡奸等;生命身体方面有自杀、安乐死、吸毒等;社会善良风俗方面有卖淫、赌博、传播淫秽物品、聚众淫乱等以及其它行为,如高利贷等。但笔者认为,无被害人犯罪的种类远不仅于此,随着人类社会在物质文明方面的迅猛发展,现代社会在转型时期控制功能减弱从而产生各种症状,无被害人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且呈现如下趋势:反传统道德性、虚拟性和超越意识潮流性。在第二章中,笔者用简练的语言阐述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冲突,指出犯罪化的立法思维观对立法以及司法的负面影响,从而提倡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非犯罪化思想的流行也具有一定的现实背景和哲学基础。19世纪末,资本主义社会矛盾重重,经济危机频发,社会政治问题丛生,到20世纪上半叶,二战的浩劫使普通民众的法观念发生了极大的转变,循规蹈矩不再是人们主流的行为方式。相反,及时行乐、个人主义逐渐占据人们的价值观念。在司法体制方面,按古典法学派理论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在应付不断攀升的犯罪率面前显得捉襟见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国家在查处、惩治各种大量涌现的社会越轨行为如同性恋、吸毒、自杀等无被害人犯罪方面花费了本来就稀少的司法资源,且这样做的效果也不尽人意。减少限制、尊重隐私成为民众与执法者殊途同归的心愿,非犯罪化思想此时的兴起顺应了社会的发展。自由精神也为非犯罪化思想提供了哲学养料。自斯多葛派的代表人物芝诺提出自然法思想之后,自由观念就深入人心,虽历经磨难,但法律越来越重视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且这种保护已成为衡量法律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法律对个人的私生活限制过多,就会干涉个人的自由,这样的法律就会遭到人们的责难。无被害人犯罪大多涉及公民特别是成年公民的私生活,如通奸、同性恋、吸毒、赌博等,法律对此应采取谨慎和容忍的态度,才符合自由的精神。固然,偏重犯罪化有很大的弊端,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进行,各种经济违法犯罪如证券、期货、金融、环境等犯罪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数量发展。由于市场本身的弱点且国家缺乏相关的法律调控,刑法的介入便成为需要。因此,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间不应该是对立的,而是互辅的,只是各自发挥效用的领域不同。在第二节中,首先,笔者以英国的沃尔芬登报告为起点考察了无被害人犯罪的发展历史,主张刑罚权的发动应慎重,尤其是对于无被害人犯罪,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应朝向非犯罪化、非机构化或扩大运用转向处分途径发展。其次,对非犯罪化的类型作了梳理,即包括立法上不除罪而只除刑之除刑化、立法上既除罪又除刑之除罪化、司法上之除罪化、事实上之除罪化。在第三节,笔者从不同侧面试图说明对无被害人犯罪进行非犯罪化的根据。首先,刑法学领域里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一定的虚伪性,有时并不是真实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它是以立法者的意志即价值评判的观点为转移的,据此,非犯罪化就具有了现实可能性;其次,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肆意发动;再次,自从刑法世俗化以来,一些有关宗教、伦理、道德领域内的行为就不再作为犯罪论处,可以说,刑法退出伦理、道德领域,特别是涉及个人伦理、道德方面的领域是现代刑法发展的趋势,刑法对社会生活的介入只限于以维持社会生存、发展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内;复次,通过刑法来改善卖淫、吸毒、赌博等社会问题不仅没有成效,且很容易产生负面影响,如由于卖淫被刑法规制,妓女就不可能依靠警察保护,因此收取保护费、强迫卖淫等犯罪行为应运而生;最后,刑法资源如同其它社会资源一样,都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它是由特定的历史时期国家所能提供的人力、财力资源所组成,对一些情节显著轻微的无被害人犯罪都彻底地发动刑事司法程序,不符合节俭执法的原则。在本文第三章中,笔者具体研究了卖淫、吸毒、赌博、安乐死、传播淫秽物品等无被害人犯罪,并提出了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笔者首先考察了我国现阶段的卖淫状况,并从中提炼出卖淫活动的特征:地域分布无序,全国尚无一个城市能宣称幸免于卖淫业;卖淫寄生的行业分布无序,卖淫活动发生场所没有限制,包括建筑工地、宾馆、旅店、发廊、浴室、野外、车站、码头、歌舞厅、公园和其它场所;卖淫人员构成分布无序,有年长、年轻的,也有已婚的、未婚的;值得注意的是,卖淫原因也呈多样化,并不拘泥于以前妓女从事卖淫是由于经济上的贫困,现阶段有些妓女从事卖淫活动只是好逸恶劳,或寻求刺激,或追求更高档次的物质享乐。其次,笔者对某些人卖淫合法化的主张进行了理性批判,分析了建立“红灯区”存在的困难。虽然卖淫行为存在种种道德问题,但是我们不能由伦理立场推断出必然的社会政策立场,因为还要考虑到其他重大价值和实践的困难,对待卖淫这个社会问题,全面合法化与犯罪化均非上上之策。笔者主张采取限制政策(即不视妓女本身为罪犯而视她们为其他罪犯剥削的受害人,不会把妓女在私人地方进行的交易列为非法行为。然而会打击操纵妓女卖淫的活动,希望尽量减少妓女数目,因为嫖妓是不被鼓励的),具体措施如下:由于社会普遍存在着的性别歧视,致使女性的就业机会大大低于男性,对妓女提供就业机会,以及加强对她们的教育,这是一项带有全局意义的工作;罚款、拘留措施的减少使用;成立给妓女提供帮助的民间组织,对卖淫活动寄生的行业加强管理,打击控制妓女的行为,加强管理户籍制度以及人口登记制度。在第二节中,笔者分析了吸毒的危害,并认为吸毒行为呈现以下特点:吸毒人员急剧增多,以个体工商户和青少年居多;戒毒后复吸率高;吸毒会诱发和加速各种疾病尤其是性病的传播;吸毒还会诱发其它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因此笔者建议对吸毒行为采取如下措施:健全戒毒机构,加强社会禁毒教育,注重对吸毒者的人文关怀,消除社会对他们的歧视,这是攻克复吸率高的有效手段。在第三节中,笔者首先概述了赌博的现状和特点,其次,对单纯赌博行为应否非犯罪化进行了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的赌博行为很少被定赌博罪,通常处以治安处罚。可见,因以赌博为业定赌博罪是一种取缔上的除罪化,而取缔上的除罪化之所以存在于刑法法规中的原因主要是基于预防犯罪的思想,但在如今看来,这种预防犯罪的思想在此显得不必要。随着民众观念的不断变更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的出台,单纯的赌博行为不仅不应受到刑法的干预,甚至其固有的一点点无被害人犯罪的特征也消失殆尽,赌博已逐渐成为一种正常的不应深受谴责的社会现象。而国家因为财政需要,在社会上发行彩票,公民买彩票的行为其实同单纯的赌博行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若国家在公领域可以坦然以财政政策的需要发行彩票,在公民私领域就应该赋予单纯赌博行为具有合法性,也为了不授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话柄,笔者建议,现有的赌博罪应该更名为经营赌博罪为更佳,只包括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两种情形,把以赌博为业的情形即单纯的赌博行为驱逐出刑罚处罚的领域。在第四节的第一部分,笔者把被害人承诺与无被害人犯罪进行了对比,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与无被害人犯罪在以下三点上有相似之处:(1)前者放弃自己的利益,后者也是甘愿自己的法益被侵犯;(2)两者在外延上有重叠之处,安乐死是适例;(3)两者在各自的理论体系中地位相仿,前者在刑法总则中是作为一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而存在,后者在犯罪学上也是经常与非犯罪化理论一起研究的。在第二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安乐死的定义及其历史演变,其次,对安乐死应否非犯罪化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赞成否定说,即安乐死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第五节中,笔者分析了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危害,建议对此种无被害人犯罪要重视教育,它可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随后,笔者介绍了新近出现的新型的无被害人犯罪,如玩网络游戏,对此,笔者认为出于保护青少年的考虑,应该动用行政法、校规等相关手段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