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行不能案件的大量存在造成执行秩序混乱,损害司法权威,饱受当事人的诟病。本文以“执行不能案件的认定及退出机制”为题,旨在探讨其认定及处理问题。本文首先对执行不能案件及其相关用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从文义角度理解,执行不能案件表达的涵义为:执行案件因为客观条件的影响,而无法完成执行,也就是说在该案中,申请执行人无法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全部执行款得到足额清偿,该案执行目的不能实现。结合实际来看,既可以表现为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又可以表现为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以此明确了执行不能案件的外延,并将其与单纯的无财产案件作以区分。在此基础上将执行不能案件分类讨论,阐述了暂时执行不能案件与始终执行不能案件及其处理上的差异。在明确了基本概念之后,笔者依据实习期间对A市B县人民法院2014年至2018年执行案件办理情况的调研数据绘制图表进行统计分析,旨在反映基层法院的执行现状,由调研数据以及该院规模可得出其人均办案情况,反映了该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且数据显示,该法院近五年来虽然执行结案率基本保持在90%以上,但其中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占一半以上,可见执行到位情况并不乐观,且执行结案率存在虚高状况。根据本文分析,执行不能案件的产生受到商业风险、社会弱势群体普遍存在以及执行措施局限性多方面影响。而在执行不能案件的认定方面,本文从实践角度以及借助证据与证明的思路得出执行不能案件的认定需以执行程序穷尽为前提,但要提高财产调查证据与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之间的盖然性,仍需拓宽财产状况相关证据的来源,扩大财产调查的范围。最后将我国执行案件退出机制与域外执行案件的退出方式进行对比,概况相关差异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的建议,包括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债权有效期制度、推动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加强对执行案件退出的监督及后续管理,提出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前置;针对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后,对困难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提出完善相关救助制度,以及借鉴宁波市司法援助保险试点的成功经验,对未来在全国范围推广司法援助保险制度进行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