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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坏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或者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纯粹经济损失虽然不是一个立法上的概念,但这一损失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欧美各国法院运用各自的法律体系与规则,发展出内容丰富且形式各异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规范模式。虽然比较法上并没有一致的解决路径,但仍可从其中发现实现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与责任控制的一些相同的理性因素。各国在利用各自的法律机制实现救济的过程中,都无不关心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经济关系及其中的意志因素。同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也为反思和重构侵权与合同二元民事责任体系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多样化、关系复杂化,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亦会越来越突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体系中,如何使这一问题在两大责任体系中适当分配,如何协调两大责任体系的关系,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