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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治水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转化,由人民群众对除水害兴水利的需求与水利工程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需求与立法机关立法保护滞后、司法机关监管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治水主要矛盾的转化决定了新时代做好水系统保护要将完善立法机关立法作为其主要任务。我国当前对水犯罪刑事法律保护仅仅停留在水资源等单个水系统犯罪范围内,保护的法益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主,大多数时候都不会对“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的环境因子作出具体的区分,简单地将这些环境因子笼统地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并规定在污染环境罪中。这样的做法看似起到了刑法保护作用,但是效果实际不好。地球是由大气圈、水圈、土壤圈等组成的,这些组成部分具有自身的特点,单纯从水方面来进行分析,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是水的三大子系统,水系统与人类生存环境构成一个统一体,不可分割,所形成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安全法益需要环境刑法给予保护,环境刑法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安全利益上升到法益的高度交由刑法保护,这与生态安全格局的要求相吻合。在强化对水系统刑法保护过程中,必须用全面的视野了解水系统保护路径,从而在刑法上完善相关罪名。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水系统内涵及内在关系,强调水系统客观存在的特点,分析我国涉水立法的现状以及涉水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将滥采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上升为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国外涉水刑事立法保护的经验,通过借鉴国外立法有益经验弥补我国涉水刑事立法保护的不足。第四部分主要是提出设立破坏水系统罪的构想,犯罪构成要件,设置刑罚体系,完善我国水系统刑事保护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