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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法律中对该罪名的叙述较少而且有关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论和研究的文章书籍也屈指可数,因此供借鉴的理论知识寥寥无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得多样化,在现实的生活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行为涉及该罪名并与其有着密切复杂的联系,无论在法学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争议和分歧。如何看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确定在具体环境下主观方面“过失”的认定,尤其是该罪中客观要件中的以“危险方法”的范围和概念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加以理解并正确的应用都影响着司法的实现,也关系着对犯罪行为怎样准确定性和给与适当的制裁以发挥刑法作用和符合刑罚预防和制裁犯罪的目的。本论文以胡斌飙车案为引言案例,通过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界对该案例的巨大争议和分歧转入对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研究。本文在对该罪名的研究结构上分为四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该罪名的法律阐述,主要是从该罪名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各要件方面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本部分是对该罪名的具体详细分析理解,该罪名是由过失、危险方法、公共安全三个基本部分构成。本部分主要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展开论述,首先对主观方面“过失”进行分析,主要是说明在不同的具体环境下从过失的各个方面规定来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并结合胡斌案进行分析。其次,是对“危险方法”进行重点的讨论分析,也是本文的重中之重,该部分从“危险方法”的概念涵义特征、理论依据等方面进行论述界定“危险方法”的内涵和外延,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来评析总结其他的危险方法。在文中紧密结合胡斌飙车案对飙车行为进行理解分析,力求明确飙车行为的性质属性。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胡斌飙车案的争议来比较分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相关类似罪名在犯罪构成方面的特征。第四部分是阐述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依据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