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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NYPE 93对NYPE 46格式的修改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实务中大量使用的仍然是NYPE 46格式。人们之所以不愿意使用NYPE 93格式,其原因大概有两个。一是NYPE 46历经五十多年,在使用中产生了大量的纠纷,法律对该格式中的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该格式中的很多条款已经有了明确的含义,可以说,NYPE 46格式中的大部分措辞都有判例的佐证。所以,人们对NYPE 46格式相对来说比较熟悉,就愿意使用。第二个原因是航运界人士对NYPE 93格式知之甚少,当然不愿意使用一个自己不太了解的格式。本篇论文拟通过对NYPE 46和NYPE 93格式的比较研究,明确NYPE 93对NYPE 46格式进行了哪些修改,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法律效果,从而增加人们对NYPE 93格式的了解和认识,以期推广NYPE93这种比较公平的租约格式在航运实务中的使用。 本篇论文主要采用比较的方法分析研究NYPE 93对NYPE 46格式的修改,但本篇论文的内容不仅仅是对这两种格式的比较研究,同时也是对中国法和英美法的比较研究。本篇论文研究的范围不是NYPE格式的所有条款,而是选择了其中五个变化较大、在定期租约中颇具代表性的条款进行比较研究,即:船舶详述条款、交船及销约条款、租金支付与撤船条款、航次履行条款、停租条款。基于此种认识,本篇论文不涉及以下两类条款,第一类是两种格式中条款内容没有变化或内容变化很少的条款。这类条款包括:租约期限条款、转租条款、船舶维修条款、除外免责条款、船东权利条款、姐妹船条款、佣金条款。第二类是与定期租约联系相对较少,而归入别的领域研究更为适宜的条款。这类条款包括:共同海损条款、互有责任碰撞条款、新杰森条款、冰冻条款、战争条款、留置权条款。 通过对NYPE 46和NYPE 93格式中上述五个条款的比较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保证船舶详述准确性的时间是订立租约的当时,船速索赔应该和承租人对船舶的使用、燃油质量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第一章)。2、在NYPE 93格式中订有质询条款的情况下,船东有解约的询问权,承租人有答复的义务(第二章)。3、在NYPE 93格式中订有反技术性条款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应该给予承租人一段宽限期以补交租金,不能立即解除租约。4、出租人因遵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而遭受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所有提单或运单都不能违背于租约。承租人应赔偿因其签发的或船长根据其请求签发的提单或运单与本租约不符而给船东带来所有损失或责任。5、在NYPE 93格式下,停租事项有所扩大,停租期间的燃油由出租人承担,并且加人了“相等距离条款”。从而使停租条款变得对承租人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