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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机关在日常环境管理中,环境行政执法时常显得无力、无效,而环境司法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必要补充和重要保障,也不能有效发挥其司法功能,其重要原因就是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联动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和障碍。本文将从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环境刑事、环境民事、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责任之间的各种关系,分析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联动的实践情况和存在的障碍,最后从信息共享、程序联动、证据衔接、监督机制等四个联动机制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文章第一部分是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关系,分三个部分内容。首先是叙述环境行政违法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两者存在包含递进关系。其次是叙述环境违法责任和环境民事责任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属于环境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就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是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保障手段,分析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也将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纳入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联动重要内容进行论述。文章第二部分是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联动的实践和障碍,分两大块内容。第一是从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联动的实践情况,主要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联动实践。第二是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现实障碍,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分别是环境司法主体责任、信息共享、启动程序、证据衔接、监督联动等五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联动机制存在的问题。文章第三部分是在第二部分分析的基础上,从信息共享、程序联动、证据衔接、监督联动等四个方面进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联动机制,在四个方面中,主要是从行政和司法各方主体职责进行完善,争取构建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有效联动机制,积极发挥司法在环境管理领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