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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的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一直令人如鲠在喉,犯罪形式联盟化、复杂性及犯罪证据隐蔽性的特点,大大增加了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困难程度。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增设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使共同犯罪的犯罪参与者在面对侦查机关讯问时可以借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进一步加剧司法机关打击有组织的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的形势。这也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沉默权的争论,再次引起人们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建立问题的关注。本质上,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一种司法交易,它通过豁免罪行轻微的犯罪参与者,将犯罪嫌疑人转变为控方证人,试图中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消极影响。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从污点证人入手,通过合法有效的方法获得证言,不仅有助于提高污点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而且达到瓦解犯罪联盟、有效控制犯罪的效果。据此,现阶段探究如何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通过概括叙述污点证人、污点证人豁免等相关概念的内涵,分析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性质和法理基础,考察域外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研究域外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共同特点和规律,进而探讨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讨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存在与否的问题,从而对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提出初步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