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政治格局与经济格局的震动变化使东西方世界形成了不同的意识形态阵营。此时一跃成为世界霸主的美国希望通过某种方式抑制东方世界的发展以此来维持自己的经济地位和国家安全,于是,近代意义上的出口管制制度也便开始了它的发展轨迹。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开始,美国两用品的出口管制制度便呈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从四十年代的严厉禁止到五十年代的有所放宽,从古巴导弹危机、苏联侵入阿富汗而引起的全面禁运再到九十年代苏联解体的大步伐改革,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每一时期政策与制度的变化都反应了美国国家安全的需要、外交思维和防御的侧重点。进入新世纪以来尤其是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美国政府对于两用品出口管制制度改革的同时力图在促进美国经济和维护国家安全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简化许可手续到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再到跨部门审查,美国政府极力促进出口贸易并加强对于重点关注对象的防御。在美国出口管制制度下与两用品出口管制相并行的还有军事用品出口管制。在本文第二章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将会结合一些实例详细地介绍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制度的各个方面,从两用品出口管制所依据的法律规章再到相关的执行机关的审批、许可、检查以及处罚的各个阶段,笔者试图通过重点写作全面展现美国当今两用品出口管制运作机制的全貌。作为实现国家安全和外交策略的一种手段,美国相关的政府部门针对出口物项和出口许可制度也做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加拿大这样的盟友,美国几乎没有任何出口管制措施,而对于伊朗这样被列入“防范国家”名单的国家来说,美国则对其施行了不仅仅是出口也包括了进口在内的全面贸易禁运。除此之外,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体系所依照的法律规章还赋予了美国相关政府部门对于在境外违反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外国人进行司法管辖的权利。对于规定如此大相径庭的出口管制制度来说,相关国家和企业不禁会问美国的两用品出口管制制度是否符合相关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义务和规范呢?故而在本文第三章的写作中,结合WTO/GATT的相关原则和案例以及国际法有关管辖权的相关理论知识分析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中国历来是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的重点关注对象,这也使得对于中国的相关出口行为具有了更多潜在风险。由于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所赋予美国司法部门的宽泛管辖权,国内为数众多的美国合资企业的贸易出口行为甚至是在中国境内的贸易交易行为也有可能会受到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的约束。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之上,笔者会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介绍美国两用品管制制度有关中国的一些特别规定,并以此为依据,从我国国家层面和国内企业的角度就应对美国两用品出口管制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