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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制度,是一种独立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它的核心内容是将建筑物划分为专有和共有,并基于二者不同的法律属性,由区分所有权人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围绕建筑物而产生的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物权种类之一,在我国也已成为人民群众最为重要的财产权利,通过立法给予明确,对于保护公民财产权,依法促进和保护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可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物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但我国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晚,从1998年开始房改,迄今为止才经过十多年时间。同时,由于历史原因,国内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研究起步也相对较晚。这使得我国物权立法在实践上和理论上的经验都不丰富,从而决定了立法水平的高度。国内学者对《物权法》和《关于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充分显示了物权法在整体上的条文过粗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制度方面,表现尤为表现。诸如业主的界定和共有的客体范围和界定标准等都存在可推敲或可补充完善之处。如果不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解决这些问题,势必影响物权法的实施效果,其定分止争的功能将被削弱。因此,深入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问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实现物权法的立法宗旨,以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制度,都是十分必要的。
从历史角度看,我国原来没有建筑物区分共有,2007年才由《物权法》正式确定,本文在论述区分共有制度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沿革及建筑物区分共有权基础理论后,分析物权法实施后所形成的现实矛盾,并基于物权法和司法解释的己有规定,结合学界己有的研究成果,在比较鉴别的基础上,围绕区分共有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矛盾问题逐一讨论。主要包括关于区分共有权个体范围和主体界定以及一些特殊共有部分权属问题,最后得出解决这些现实与历史、现状与法律的矛盾的原则,即把共有关系的调整区分为两个历史时期-----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和遵守物权法原则分别进行调整。
在本文的整个写作过程中,坚持以公益和公平为主要研究视角,本着照顾历史、展望未来的思路,对现有对历史与现实、法律与现状的反差问题的调整原则提出建设性建议,并阐述其意义。希望通过此文能为物权法理论的完善和实践操作尽己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