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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后,地方立法权下放至各个设区的市,备案审查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立法权的扩容,《立法法》明确规定了设区市的立法由省级人大负责审查批准,省级人大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近三年的实践来看,备案审查制度已经逐步迈入正轨,尤其是去年末备案审查情况工作报告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备案审查制度愈发规范化和常态化的特点。但与此同时,备案审查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依然有可待改善的空间。尤其是在立法权扩容、审查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下,出现的一些新情况,需要新的思路去应对。本文从回顾立法权扩容后地方立法与备案审查实践出发,梳理了备案审查工作的现实状况,通过分析备案审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提出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认为,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主要呈现出需求旺盛且步伐谨慎、同质化问题突出且地方特色不足、放权收权相结合效果尚待检验三个特点。与之相关的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存在六个现实问题:第一,当前的备案审查制度倾向于保障国家统一的法律秩序,而对公民基本权利诉求的关注程度有待提高;第二,审查主体多元化导致的审查标准不一致;第三,备案审查过程中各个部门的沟通不畅、效率不高;第四,各级备案审查工作部门、尤其是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部门人手短缺;第五,法律赋予国家机关审查要求权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第六,目前的备案审查工作从制度上仍然存在进一步改善的空间。解决方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构建事前监督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新机制,将审查环节前移到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环节,通过提前介入的方法降低立法失误的概率,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其次要提升立法水平,统一审查工作的标准。从两端着手,一方面加强帮扶与人才管理,全面提升立法水平,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统一的备案审查标准,使各审查主体有一套规范可循的审查工作规程,避免各行其是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秩序紊乱;再次应该扩大监督主体范围,落实国家机关审查监督的主体责任。一方面引入自然人监督,将人大常委会的成员和人大代表纳入有权提起审查要求的主体,打破部门监督的局限性,另一方面通过制度手段促进各个有权监督部门积极行使自身职责,激活沉睡条款;最后还应当拓展司法审查空间,由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行使个案审查权,并将确实存在问题的法律法规提交立法机关进行普遍审查,建立起法院的个案审查和人大的普遍审查相结合的法规审查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