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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银行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条款在商业实践中的广泛运用,有关银行加速到期条款是否合法、如何适用,尤其是在贷款企业破产情形下能否适用、如何适用等问题争议颇大,笔者即选取破产视角,来探究银行贷款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问题。第一章为银行贷款加速到期条款理论与实践概述。加速到期条款其起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统一商法典》对加速到期条款(Acceleration Clause)规定如下:如果合同规定一方或其权益继承人有权“任意”或“在他处境不安全时”或在类似词句所规定的情形下,要求对方提前付款或履约,或要求提供担保物,或要求增加担保物。我国对于加速到期条款的规定散见于《合同法》、《贷款通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要厘清加速到期条款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加速到期行为的法律性质,笔者从合同法规定、法律效果、司法实践三方面论证银行加速到期的行为不同于解除,属于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对于银行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情形,笔者在介绍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列举两大银行的加速到期情形,将加速到期的事由做了简单归类,并指出我国加速到期条款本身存在的问题。银行对于加速到期情形的约定过于宽泛,容易产生银行滥用加速到期条款导致企业陷入破产危机的情况,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要判断企业贷款的行为是否可能危及银行信贷安全。本章最后对加速到期条款的积极功效和消极功效做了简单概括。整个第一章从银行贷款加速到期条款概念、法律属性、触发情形、功效等多方面论述了银行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条款的合同法依据,同时指出银行在商业实践中行使加速到期权利时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银行加速到期的行为。第二章为银行贷款加速到期条款对破产规则的适用与例外。本章首先对破产撤销权的类型和构成要件进行简单概括,进而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银行加速到期的行为是否符合破产撤销规则进行逐一检视。在第一章已经对银行加速到期条款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做了充分论述,当银行宣布加速到期时,该合同项下贷款期限提前届满,因此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加速到期条款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是债权人恶意是否属于偏颇性清偿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破产法不仅要保护全体破产债权人利益,也要兼顾保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故应将债权人恶意作为撤销偏颇性清偿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四构成要件说的基础上去探究银行加速到期后的收贷行为,笔者将银行收贷的行为又分为三类:一是以现金方式接受贷款企业还贷;二是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三是扣款还贷。笔者认为在银行明知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形,破产债务人仍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应当适用破产撤销规则。对于银行以扣款还贷形式实现债权的,应当作为破产撤销规则的例外情形,笔者将在第三章中作详细论述。第三章为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性质分析与法律规制。我国对银行扣款还贷行为在法律上是予以保护的,但是由于银行存款的特殊性,我国立法对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并未加以明确,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个别清偿”,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笔者在研究英国、美国银行抵销权的基础上,讨论银行与存款客户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继而认定银行扣款还贷的行为应属约定抵销,此外考虑到银行贷款安全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应当直接将银行扣款还贷的行为定性为银行抵销权的行使,并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