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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口袋罪是对刑法中一些因罪状高度概括和高度模糊或者司法惰性及惯性而导致相关行为都可以装进去的罪名的形象指称。在我国,口袋罪在1979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中就已经存在,在社会环境、思想观念等不断变革的情况下,口袋罪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口袋罪从上世纪80年代初露弊端到现在一直备受诟病,但是即使批评之声如潮,口袋罪也仍然一直存留在刑法中,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作为协调相对稳定的刑法与绝对变动的社会生活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口袋罪的存在能够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司法人员有恶必罚的合理诉求。但是,近年来口袋罪的适用率越来越高,并逐渐成为了司法机关破解案件定性难问题的法宝,以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各种适用乱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立法问题,法律漏洞的存在、罪刑设置不合理、罪名体系不完善等是口袋罪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适用乱象的深层次原因;其次,是司法问题,司法观念的偏差、司法解释的错位、口袋罪专门审核和监督制度的缺失等原因是司法乱象产生的浅层次原因。口袋罪是立法和司法共同作用下的产物,所以完善口袋罪也必须从立法及司法两方面进行。本文以对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的分析为基础对口袋罪概念、历史变迁、司法乱象等进行研究以提出建议与措施来完善我国口袋罪的相关法律制度。 本文共计3万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口袋罪进行了概述。本部分指出现行刑法中的口袋罪分别来自于1979年刑法的遗留及普通罪的演化,这些口袋罪虽然位于刑法分则中不同的位置,所涉领域不尽相同,具体个罪在行为方式、犯罪客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但是同属口袋罪的性质决定了它们存在一定的共性,本文即是以口袋罪的共性为基础探讨口袋罪的问题及其完善。 第二部分对口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本部分通过对方舟子遇袭案、三鹿奶粉案、“瘦肉精”案等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口袋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乱象。这些乱象主要包括犯罪圈的不当扩大、量刑反制定罪、助长司法惰性及司法解释的膨胀与错位等。它们并非是完全独立于彼此而是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甚至可能互为因果。它们的存在会影响司法的公正、破坏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全民法治信仰的形成。 第三部分提出了对口袋罪立法、司法的完善意见。本部分以第二部分对口袋罪司法适用乱象的分析为基础。从立法及司法两方面着手对完善我国刑法中的口袋罪制度提出意见及建议。立法方面的完善意见主要是通过降低部分罪名入罪标准的方式解决有恶不能罚问题、提升部分罪名法定刑以满足合理的重刑需求,以及逐步完善罪名体系设置以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司法方面的完善意见主要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口袋罪的司法适用中摒弃绝对社会危害性中心论,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严格限制弹性条款的解释空间以降低司法的恣意性,并效仿死刑复核制度,建立口袋罪的专门审核及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