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担保制度在保障债权实现、降低信用风险、促使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资本运作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研究担保制度,必须从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演进中发现规律,即从社会经济发展在担保领域提出怎样的需求入手研究,去捕捉到制度形成及演进的真正原因。 担保的本质即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人仅就系于债务人的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各种担保方式中第三人类型的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同情形的共同担保具有适用同一套法律规则的理论根源。通过对通行的共同保证、共同抵押规则的释义与理论检讨,从体系解释视角而言,《物权法》第176条对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现顺位、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的法律规则同样适用于各种担保形式并存的情形:共同担保人之间的法律问题约定优先;无约定情形下,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于第三人担保权实现;若担保权均由第三人提供则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得向其余担保人追偿,在有追偿约定的前提下,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三人类型的担保人并存时,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权也与其余担保人无关,因第三人类型的担保人法律地位平等、独立,且其担保权之间互不影响。《担保法》第1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当事人无约定则推定保证人内部连带关系、肯定追偿等与《物权法》第176条立法精神相冲突的法律规则均不能再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对共同抵押的司法规则同样作废。 体系解释作为法律解释学之重要解释方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但各部门法甚至同一法律中各条文均尚未达成协调之际,其对于我国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颇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