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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的道德困境和伦理危机源于因价值同一性瓦解而形成的道德责任基础的缺失。道德责任的合理性基础是什么?“经济决定论”把它归结为经济利益,而生物伦理学则认为是人的一种生理机能和生命特征。前者认为人们行善的目的只是外在于道德的某种期待,而后者则把道德责任看作是由人的生物特性所决定了的一种“身不由己”的反应。它们不仅损害了道德的纯洁性,而且由于否定了人的意志自由,从而从根本上消解了道德责任。康德把抽象掉一切感性质料的“绝对命令”作为道德责任的根据和基础,凸显了责任的崇高和道德的纯洁,但这种理论最终因其空洞而无法落到实处。
伦理精神是道德责任的合理基础。这一观点可以从逻辑、历史、现实三个维度获得确证。从概念逻辑看,伦理精神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作为单一物存在的人是偶然的,只有回归到它的本质即普遍性中、与普遍性相统一才获得存在的现实性,由此伦理精神成为个体追求的方向和目标。道德责任作为一种向善的行为必要性,既是个体为回归普遍性而做出的一种努力,同时也是普遍性对个体的一种规约和要求。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逻辑的必然关联。中西方传统中普遍存在的个体对整体价值、整体利益的追求和维护,为道德责任伦理精神基础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历史的注脚。通过对“原子式”思维的超越,伦理精神为我们提供了摆脱当前道德困境的理论资源和崭新视角。
伦理精神作为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它不是一个固化的形态,与人的生存阶段相适应、在辩证否定的矛盾运动中,经历了群体精神、个体主义和类精神三个不同的阶段。群体精神是它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个体意志完全淹没在群体意志之中。群体精神通过“群体意志对个体意志的遮蔽”来实现“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这时所谓的“统一”只是单纯群体意志的表达。这种状态决定了群体精神只是是伦理精神发展过程中一个必然被否定的环节。个体主义是伦理精神的异化阶段,它在对群体精神进行扬弃的过程中走向另一个极端,以人的个体性消解人的普遍性。在这个阶段,人沦落为单纯满足于对物占有的“单面人”,人的普遍性、本质性在人对物的沉溺中被遗忘。类精神作为否定之否定阶段,是对前两个阶段的综合,实现了个体性与普遍性真正意义上的统一。人既是一个充分体现自身本质的人,同时也是一个具有丰富个性的自由的个人,普遍性体现在每个个体之中,而每个个体都表现了人的总体存在。类精神是伦理精神“可以预见的的最高形态”,在它的价值引导下,人将走出现代性的道德危机和伦理困境,实现各种关系的真正统一,最终成为一个“完整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