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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专属管辖作为民事诉讼管辖规定的一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关于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较多的争议,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对该制度的研究具有其必要性。目前学界关于此问题的研究不多,相关资料也较少,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对该解释中关于该项制度的补充以及新增规定的研究尚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本文在传统理论研究基础上,结合《民诉法解释》的新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该制度的现状进行较为全面的剖析,以期对该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提供一点拙见。本文以“青岛艺青达公司案”引出不动产专属管辖制度的重要性,从而论述我国目前在此方面存在问题,并对其产生原因进行反思,最后对该制度的重构提出相应的意见。第一章,对“青岛艺青达公司案”的基本案情、法院裁判结果进行介绍,对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及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并由此案引出研究我国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的重要性。第二章,论述对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的理论思考,主要包括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概念、类型、立法现状以及对新颁布实施的《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从法理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该条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予以论述,其中司法实践方面主要是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兵团法院在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方面予以分析。第三章,就如何对不动产专属管辖制度予以完善进行论述。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包括完善不动产物权纠纷与债权纠纷的界定,调整绝对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此外结合兵团法院管辖辖区的特殊性,将兵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纳入绝对专属管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