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反诉制度的存在,反诉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诉制度的存在,使得双方的纠纷得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得到全面解决,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平衡,也避免了法院在诉讼中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大大提高了法院的诉讼效益。但离婚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在离婚诉讼中是否也能够适用反诉制度却没有明确的说法。在我国基层法院中,每年都能遇到大量的离婚诉讼案件,法院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提出反诉往往持否定的态度,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第五十一条关于反诉条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婚姻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离婚反诉从提起条件上看符合反诉的提起条件,并没有理由不让当事人提出反诉;并且离婚诉讼作为一种相对特殊并且复杂的诉的形式,往往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婚姻损害赔偿等问题,单一的从解除婚姻关系的角度来看离婚反诉未免并不全面,在离婚诉讼中确立反诉制度也是有利于保护被告的诉讼权益,实现当事人的诉权平衡;对人民法院来说,对离婚反诉与本诉进行合并审理,是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提高审判效率,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离婚案件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阐述离婚诉讼中反诉存在的必要性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离婚反诉案件,从而明确设立离婚反诉制度的重要意义。本文主要由引言、四章正文和结语构成,在引言中,主要交代了目前离婚反诉在我国的现状、争议、选题的意义和论文写作目的。第一章对离婚和离婚反诉的相关概念加以界定;第二章通过理论依据来论证离婚案件中确立反诉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对离婚案件中反诉的类型进行划分;第四章对离婚反诉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结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