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今的中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与转变阶段,民众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相对于以前“靠地吃饭”的传统观念,越来越多的人想到城市里寻找更好的发展机会。于是全国各大城市每年都有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尤其是东部经济发达的一些地区。然而,这些流动人口在寻求生机,为当地经济社会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也给当地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多的不稳定因素,其中流动人口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既是保证国家实现追诉权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刑事诉讼中关乎公民的基本人权的重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但是目前针对流动人口适用最多的强制措施是逮捕。众所周知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一旦被适用,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要有很长的一段时间失去人身自由。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说,逮捕后的羁押与被判处自由刑的关押具有相同的效果。更进一步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身自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且其社会评价、声誉、地位、工作等都会受到影响。与逮捕相比,其他的强制措施适用很少,尤其是取保候审。这不但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人权与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而且也有碍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流动人口取保候审适用问题是由社会各界思想观念上的偏差、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当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基于流动人口为当地司法带来的一些问题,目前国内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正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探索对流动人口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模式,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虽然不同地区的模式有所不同,但是主要思路都是引入社会监管,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对流动人口实施取保候审,而不是逮捕。也由此可见,解决流动人口的取保候审问题要对症下药,从思想观念、法律政策以及配套制度等多方面予以解决。从根源上说,流动人口的取保候审问题不仅是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问题,也不仅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而是全社会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因此也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的窘迫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