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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生育权进入民法领域,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生育权是一项人格权,则意味着生育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个人,而不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人人享有生育权,但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能够实现生育权,任何人要实现生育权,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条件既包括法律直接或间接规定的条件,也包括各种非法律的条件。国家法律对实现生育权设定各种条件,应当合乎理性。本文从未婚者实现生育权、死刑犯实现生育权及夫妻实现生育权等方面,阐述法律对生育权限制的程度及其合理性。 本文驳斥认为生育权能中有所谓的生育请求权的说法,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逻辑错误,不仅使人们不能正确把握生育权的性质,而且使生育权的一个复杂问题更加复杂化。这一问题是,夫妻双方一方想生育而另一方不想生育,由此所产生的冲突,如果按照生育请求权的说法,则该问题属于生育侵权的范畴,然而生育侵权理论根本无法解决该问题,论文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本文从人们普遍关注的与生育相关的社会现象和法律问题入手,针对我国法律对生育权规定的不足和人们对生育权理解的混乱现状,以严格区分生育权的享有和生育权的实现为逻辑线索,对生育权主要纷争问题提出了自己看法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