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后、发展政策的倾斜以及个人在禀赋方面的差异等原因,导致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分层,进而催生了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经济上的贫困性、政治上的边缘化、文化教育程度的低水平、价值创造能力的低下性等特征让其在面对社会风险和社会不公正现象时成为天然的利益受害者,并最终承担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高昂代价。社会上广泛存在的暴力拆迁问题、医疗纠纷问题、教育领域的冒名顶替问题,以及更为普遍的弱势群体经济贫困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的处理,随之而来的不仅仅是对弱势群体权利的直接损害,任其发展更会影响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激发社会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与“中国梦”的实现。 罗尔斯正义理论提出于美国社会矛盾重重的历史背景下,是对美国社会政治自由、权利平等、财富分配的系统性、创造性思考。其差别正义原则的提出,针对的正是美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经济财富问题和收入分配问题,并为正义的收入分配和经济财富分配构想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原则。 因此,无论是罗尔斯差别正义原则的提出背景,还是“最小受惠者”原则,甚或差别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作用机制,都与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存在内在的契合性和方法上的共通性。 罗尔斯差别正义原则中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平等问题和收入分配问题的关注,显示了对弱势群体天然的同情和实现弱势群体自由、平等,减少群体间差距和贫富悬殊的美好愿望,为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行的理论路径和实践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