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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犯罪行为。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转型期,走私犯罪成为了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能否有效控制走私、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将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打击走私犯罪长期以来都是我国刑事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走私的对象不同将走私罪划分为12个罪名,此后又经历了三次《刑法修正案》修改,力图通过法律上的完善来严厉打击和有效控制此类犯罪。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出台了两部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海关总署也于2002年出台了办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但由于走私手法复杂多变,涉及的商品包罗万象,走私罪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的效果并不完美。往往相类似的情况,在不同的司法机关中理解完全不同。这就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导致了法律设置并不能适应我国目前打击走私犯罪的需要。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打击走私犯罪实践工作中的经历,分析了走私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全文共分为四章:首先,对于走私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其次,对于我国的走私犯罪相关立法从历史沿革到现行法律规定再到几次修改进行了总结;第三,从走私罪的立法、认定、犯罪形态以及量刑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通过完善立法以及全面、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走私罪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难点提出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