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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合同解释的总体立论是:公司法应当是公司参与各方在协商成本足够低的情况下,必定会采纳的制度安排。将公司法视为具有标准条款的合同,提供着绝大多数公司愿意接受的合约安排,这是适宜的。但公司融资途径狭窄、股权结构单一等问题使得僵化的股权结构已不符合当前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通过对类别股的引入,可以提高公司法的适应性。市场对法律的需求力度积累到一定程度,会自下而上地促进公司法律制度变更。类别股份制度即公司法适应性品格的范例,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践来看,通过类别股进行融资的需求正迫使着公司法进行变革,建立类别股份制度势在必行。 类别股制度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通过对股权之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转让权等不同权能自由安排实现股权类别多样化。这对于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实现公司自治都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所采用。我国在2013年开始尝试设立优先股试点,在试点建立之前,关于优先股的相关立法和实践都在本国开展过,但存在不少问题,即便是优先股试点建立之后,类别股的制度构建工作也刚刚拉开帷幕。对于类别股制度构建,文章运用法解释学、法经济学、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介绍类别股的概念和制度功能并肯定了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继而介绍各国或宽或严的立法模式,在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该制度在本国的实践和法律现状,创新性的提出了中国的类别股制度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