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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希望通过引入说服责任与推进责任这对概念,结合将行政诉讼案件按一定标准进行分类的方法,充实和细化现有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拟为行政诉讼案件提供较为具体的、可行的参考。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包括引言、正文与结语。 首先是引言。 第一节是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理论研究的概述。首先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对举证责任的概念的理解及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举证责任概念的界定,从中引出本文所主张的举证责任的概念。接着分析了举证责任分配因为受各种条件的约束而导致的在诉讼中的复杂性以及在实务中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及特点。但这种分配原则因过于抽象而不能满足现实的审判需求,本节最后一部分用一个案例来说明现有的分配原则的欠缺。 第二节是关于推进责任与说服责任。这是英美法系对举证责任所进行的两个层次上的分类。先介绍了推进责任与说服责任的各自含义及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引入推进责任与说服责任这对概念对于细化和深化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实现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条分缕析具有创制性意义,本节第二部分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论述了引入这种概念的意义。 第三节是本文的核心部分,运用说服责任与推进责任这对概念对六种行政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释与分析。对每种行政案件形态,分别区分不同的争议点如侵害事实的存在、申请行为的存在、被诉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并结合说服责任与推进责任这对概念,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逐个进行分析。 第四节分析了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常常要由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必要性与限制规则。首先分析了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关系,接着阐释了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原因,最后分析了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限制规则。 结语部分对进一步发展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提出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