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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已经成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成为解决部分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重要途径。同时,伴随着产权多元化和企业自主经营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政府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着监管任务日益繁重和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挑战。面对监管水平不高和企业工艺技术日益复杂的矛盾,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成为解决这个矛盾的有效方式。近年来,地方政府普遍开始了安全生产服务外包的探索,范围从执法检查辅助服务几乎扩展到安全监管的所有业务范围,形式也变得更加多样,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由于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机制不健全,筛选衡量标准不明确,导致整个过程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屡见不鲜,弄虚作假、糊弄了事普遍存在。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政府安全生产服务外包的进行。因而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提高政府安全生产服务外包的水平。本文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类比对比法、案例分析法这四种研究方法,在政府失灵理论、契约失灵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础上,剖析了地方政府在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安全生产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外包过程中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服务两者的区别,分析了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