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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股权投资方式存在着融资成本高、额度设限等瓶颈,加之信息的不对称,因此传统股权投资的效率不高,无法满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新兴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具有门槛低、成本低的特点,符合现代投资者融资者的需求,随着我国一系列鼓励创业政策的出台,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迅速的发展,所以迅速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受到大众普遍青睐,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应运而生。股权众筹这种新型融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改善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满足了初创型企业对资本的迫切需求,使得初创型企业能够独立地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外部市场条件来决定融资数额。更重要的是,股权众筹这种融资模式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绝大部分民间的闲散资本快速有效地集中起来,并且得到充分地利用,这为我国资本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由于我国在股权众筹的立法监管处于近似空白状态,在经历股权众筹爆发式增长之后,其开始渐渐走向低迷,其运作模式仍存在合法性风险,比如具有触及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等罪名的法律风险,并且往往在股权众筹运作中会存在投资欺诈的风险等。本文主要以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作为研究视角,结合时代背景同时参考外国的立法情况以及相对成熟的经验,针对国内股权众筹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相关的监管意见。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本章重点对本文的选题背景进行了介绍,主要阐述了文章的研究目的、研究的意义、研究的方法,并从股权众筹的基础知识入手,详细梳理研究了有关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风险、风险防范,平台监管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国内外文献。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众筹及股权众筹的相关概念、特点,重点研究了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定位,介绍了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现状。阐述了信息不对称理论及金融系统风险性理论,并将此作为对股权众筹平台法律监管进行研究的理论依据,同时结合股权众筹平台的合法性问题,重点分析了对我国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法律监管的意义以及必要性。第三部分则以股权众筹平台法律监管的国内现状作为论述重点,从实际出发,全面厘清当前股权众筹平台面临的监管问题。我国目前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主要是以《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为准则,但由于这些监管规则效力层级较低或者相关规定较为笼统模糊,故其在现实的监管中作用较为微弱。本章主要以《管理办法》作为文章的重要切入点,通过对其内容的研究和分类总结,笔者列举了目前《管理办法》所存在的六大问题,分别为股权众筹平台的合法性、平台法律定位模糊、平台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平台准入标准不明确、平台资金监管缺失、禁止平台“公开宣传”边界问题。第四部分是对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法律制度的考察。本章以美国《JOBS法案》为研究对象,从美国《JOBS法案》的立法背景进行展开,研究并分析了美国在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监管方面的发展现状、有效经验,并对其进行高度概括、总结以及分析,以求获得一些有利于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发展的经验以及教训。第五部分是对于完善我国股权众筹平台法律监管而提出的建议。对于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在初期的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以下监管建议:修改证券发行制度、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明确平台的市场准入标准、设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建立“安全港”制度、通过立法明确平台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