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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重整制度,作为现行《企业破产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在积极拯救困境企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企业再建主义的具体体现,是破产法制度发展的前进方向所在。但由于受制度本身固有缺陷以及拯救复杂多样的困境企业的客观需求的限制,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的实施效果差强人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引入预重整制度等系列创新性制度,可更充分的发挥破产法功能,更好的推动当前我国破产法体系的改革与完善,进而为我国经济繁荣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预重整制度融合了司法重整制度和法庭外债务重组制度,其在拯救困境企业方面显示出较为突出的效用,具有强大的生命张力以及辽阔的适用空间,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实践与应用,如美英等国相继建立了各自的预重整制度并作出了相关程序规定。我国目前关于预重整制度方面尚属法律空白状态,但在实践中已在自发运用,如深圳福昌电子破产重整案,能通科技破产重整案等。对于预重整制度的引入与构建,在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显得尤为迫切。正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预重整制度概念分析。从介绍预重整制度的概念着手,引出对其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比较优势、存在价值的探讨,从而形成对预重整制度完整清晰的理解;第二部分为预重整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的预重整制度立法及制度运行情况,并由此总结出预重整制度的一般制度构成,为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提供充分的国际经验;第三部分为预重整制度的国内发展现状。一方面对与预重整制度相关的我国司法文件、实践状况进行了深入解析;另一方面总结我国在预重整实践中所遇到的实际困境,加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重整制度的针对性;第四部分为我国预重整制度的构建。针对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作者提出运用司法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制度等形式对预重整制度进行规制;作者在借鉴国外相对运营成熟的预重整制度规范并与实际国情相结合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预重整制度的程序运行设计,并就预重整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予以阐述。